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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务院发布《农药管理条例》 6月起施行

    2017-04-01

    4月6日消息: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,公布修订后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 ,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。

   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 ,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。修订《条例》 ,对于加强农药管理,保证农药质量,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 ,保护农业、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 、高效、经济的农药,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,促进农药产业升级。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 、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、有效性负责 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。

    《条例》明确,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,经登记试验、登记评审 ,符合条件的 ,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。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,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 ,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,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,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 。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,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,禁止经营者加工、分装农药,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。

    《条例》完善了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,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 、服务工作,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;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,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,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;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、超剂量用药 ,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。

    《条例》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 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,除没收违法所得、吊销相关许可证外,增设列入“黑名单”等信用惩戒措施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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